设置"盲盒岗位",合法吗?

【案例】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零售客户许女士的儿子到一家企业应聘。该企业声称,招聘岗位为“盲盒岗位”,即不向应聘者说明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收入、要求等情况,招聘负责人只强调会根据应聘者的面试表现和综合素质来分配工作岗位,以便充分挖掘应聘者的潜力。许女士的儿子应聘成功后,被该企业要求必须签署志愿协议书,即自愿服从该单位岗位安排,放弃对岗位的选择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本案中,该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未告知劳动者所应聘岗位的相关情况,而是采用"盲盒岗位"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如果该企业不确定需要具备哪些技能的劳动者,可以在尊重劳动者意愿的基础上采用一种先招人、后定岗的方式,不得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在志愿协议书上签字,放弃对岗位的选择权。

作者单位:湖北武汉青山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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