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可否变更负责人后继续使用?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居民刘先生问:家中有老人去世,其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变更负责人后继续使用?

宁波市镇海区局工作人员贺耀答: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一种能力许可,被许可人去世,能力消失,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因此,许可证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应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您若想经营卷烟,需向烟草专卖局提交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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