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子文与卷烟统税

宋子文与卷烟统税

宋子文像

  1926年,时任广州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的宋子文提出:将2.5%统捐、卷烟特税等名目的捐税合并为卷烟统税,并于同年12月制定《征收卷烟统税办法》,将税率定为12.5%,使用印花票为纳税凭证,先在湖南、湖北、江西3省试办。卷烟一经商人纳税贴足印花后,行销3省,沿途无关卡截留,无稽征人员苛索,商民称便,反映颇佳。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任命古应芬为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古应芬认为,卷烟统税尚未普及到北伐军新占领的地区,而且当时的卷烟统税与外国相比较轻。于是参考各省的实际负担,按照统税办法,将税率改为50%,于1927年6月23日公布《国民政府财政部卷烟统税暂行章程》后施行。但当时国民政府各省税务尚未统一,卷烟走私猖獗,章程公布以后收效甚微。后将卷烟统税改为卷烟税,归国民政府财政部烟酒税处管辖,并于1927年9月公布《征收卷烟税章程》及其实施细则。 自从卷烟统税改名为卷烟税后,因其税率仍为50%,各地烟厂认为税率提高过多,负担过重,一时难以接受,纷纷请求减轻税率。为使章程得以实施,国民政府财政部决定按照原税率的7折征收,即在实际征收时暂按35%的税率计征。尽管如此,偷漏税的情况仍然存在,卷烟税收入较之以前并没有增加多少。    1928年1月,宋子文复任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认为过去的卷烟统税事权集中、征税手续简便而且行之有效,有必要恢复卷烟统税原定的办法,并决定将税率适当降低,以便在租界内外的复杂环境下顺利推行。于是,国民政府财政部在上海设立卷烟统税处,规划有关事宜。    1928年2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实施《征收卷烟统税条例》。条例规定,因进口卷烟另须缴纳进口关税5%和附税2.5%,所以,国产卷烟的税率要高于进口卷烟2.5%。当时无论进口卷烟或国产卷烟,均以海关估价为计价标准,从量兼从价分7等征收。    1928年,宋子文亲自在上海与英美烟公司在华董事密谈。英美烟公司提出一次预购税票100万元,帮助国民政府解决财政困难,宋子文也同意英美烟公司代拟的烟税条例,把卷烟税率降低为22.5%。以后,随着英美烟公司不断提出减税的要求,其在某种程度上享受了协定烟税的特权。同年1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与英美烟公司重新商定修正纳税办法10条,提高卷烟税率。1929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征收卷烟统税条例》,将卷烟税率一律提高为32.5%。修正后进口卷烟应纳税项为海关税及附加税7.5%、卷烟统税32.5%,实际税负为40%;国产卷烟纳税项为卷烟统税32.5%。    卷烟统税先在湘、鄂、赣3省试办,后又在国民政府控制的苏、浙、皖、闽、赣5省正式创办,这些地区当时被称为“统税区域”,统税商品也由卷烟扩大到棉纱、火柴、水泥等。1933年的统税区域,已扩大到鲁、豫、粤、桂、冀、晋、察、绥等15省,东北的辽、黑、吉、热4省也被视为统税区域。只有西北、西南地区的商品统税仍由地方政府征收。1933年,国民政府财政部为了将统税区域扩大到全国,先后与各省协商,对实行统税后的地方政府所欠收的税款,由国民政府在统税收入项下拨款补助。于是,川、康、陕、甘等省先后被划为统税区域。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退守西南、西北大后方,滇、黔、宁等省宣布为统税区域。至此,统税商品通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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